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協議由海乘職業中專學校為您提供,關于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協議的相關知識,海乘職業中專學校希望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協議能對您有所幫助,請閱讀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協議
軌道交通設備設施運行安全。軌道交通在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線路老化、運營時間過長等現象,如果維護不到位,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隨著城市軌道交通進入網絡化運營,運營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從單線向全網擴散,這也為運營安全管理帶來了新挑戰、新要求。
第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立即組織搶救和疏散乘客,同時向市、相關區(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及相關部門和供電、通信、供水等有關單位,應當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二、 相關部門需要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配合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影響正常運營的措施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評估對客流的影響,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第三。違反本辦法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對設置的宣傳、廣告、商業、裝飾等非營運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的;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綜合運營安全自查、專項安全評價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和公布運營信息的。
第四、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采取影響正常運營措施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等媒體,及時準確地向公眾連續發布相關運營信息。
第五、 有關工作人員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行制止或者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報告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預防、排除城市軌道交通所存在的安全風險,在應急管理過程中分為三個階段:預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希望這三個階段的工作能真正落實到軌道交通企業當中,能真正按照國家“一案三制”的要求去執行,這樣我們的應急管理才能做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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